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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富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纪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55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7915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7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深圳市富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07615.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8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富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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