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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MA****7D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2民初31359号
    案号 (2020)沪0112执5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1,27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641,273元计,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14万元计,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04.97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54.9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65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艾披士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乐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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