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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管综罚[2021]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良好的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采用砖砌 排水明沟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
    行政处罚内容 南宁市兴进泽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10时00分在那况路1号未按要求设置排水系统,以上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察笔录;2、现场取证照片;3、询问笔录等材料。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5
    决定机关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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