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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生活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基山路41号金屏大厦北侧建筑面积共72.9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