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金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55****36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泉仲字501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 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算); 二、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 三、被申请人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顿贸易发 展有限公司、张剑峰、林聪伟应对被申请人张志民的上述第一、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对被申请人 柯萍萍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55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志民、泉州明辉轻工 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剑峰、林聪伟承 担共同连带承担。鉴于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已 向本会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张志民、泉州明辉轻工有限 公司、福建省金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剑峰、林聪伟在履行 本裁决时应将所承担的仲裁费5500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王芳 泽(MERIDORESANTONIO)。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