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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蜀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238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1民初6号
    案号 (2016)川0181执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6-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蜀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川景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款项267622元; 二、被告四川蜀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川景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3381.1元和占用资金利息(以2676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两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118元,由被告四川蜀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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