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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义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71****32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7民初2344号
    案号 (2018)冀1127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委托合同的报酬716059元,返还原告业务押金8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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