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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275****26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17执3301号
    案号 (2019)鄂0117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合计5100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1100000元,余款自2019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00万元,以后每月依此类推,直至款项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时间、金额还款,则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有权对货款4828317元及滞纳金(2018年8月30日前的滞纳金为271683元,后续滞纳金以48283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倍为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已付部分款项按照先滞纳金后货款的顺序进行抵充; 三、若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时间、金额还款,被告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另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3823元,律师代理费35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7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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