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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9
    决定机关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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