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13号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东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带泥上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13号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13号当事人:台州东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M02J8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集聚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瑞方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396931100经查明:2019年3月11日上午8时38分,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聚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启航路宇博建材东大门口处巡查时,发现路面全是泥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经当事人车队长王财勇到现场确认,确系台州东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带泥上路导致路面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车辆带泥上路的违法事实,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公司资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文书送达回证。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台州东发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市府大道支行(地址:台州市府大道385号),开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账号510012********8018001,单位代号:350200-350205。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2 |
决定机关 | 集聚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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