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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住建罚字(2021)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该单位在当时已办理了土地等手续,但上述工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即交付使用至今,该单位上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部分违法行为实际均已超过2年,不再给予处罚;考虑到该单位已申请鉴定检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房屋无明显质量问题,未造成其它不良后果,建议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处罚。另依据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擅自交付使用的,经调查无明显质量问题的,对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参考区政府意见,决定从轻处罚,依据施工合同金额6033.36万元,即对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206672元(壹佰贰拾万陆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0333.6元(陆万零叁佰叁拾叁点陆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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