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20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0号(虞) 当事人: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467477855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樊苗江 详细地址:上虞区小越街道吴山工业区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氨氮浓度为42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氮≤3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近期订单增多,而你单位宿舍楼化粪池及食堂隔油池等设施适用时间较长,废水处理效果下降,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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