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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震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853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22民初103号
    案号 (2016)云2822执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9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云、郭顺金支付剩余工程款180,244.8元; 若被告普洱茶业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改造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592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5,592元,由被告普洱茶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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