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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莆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55****1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689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8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盛兴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800000元及借款期内未付利息438685.17元;并按年8.4825%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天津市莆商担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瑞春、张金英、柳金魁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市盛兴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赵强在被告天津市莆商担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应当向原告承担的保证责任情况下,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代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46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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