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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3MA****P9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3民初2351号
    案号 (2020)皖1723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技术工程合同》的设备总价款按照47吨废液每吨8500元计算合计为399500元。 二、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废液7吨,如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给付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7吨废液,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8500元/吨*7吨的的设备款即59500元;自2020年3月份始至2020年7月份止,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废液8吨,如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给付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8吨废液,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给付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8500元/吨*8吨的的设备款即68000元。 三、若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设备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深圳市腾骏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43元,减半收取3721.5元,财产保全费2568元,合计6289.5元,由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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