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3MA****P9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3民初2792号
    案号 (2020)皖1723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和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就坐落在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的标准厂房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于2019年5月29日解除;二、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的位于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的标准厂房返还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三、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厂房租金1680000元和占用厂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占用厂房期间的租金损失按105000元/每月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厂房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安徽九华非金属新材料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计13480元,由池州市瑞科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