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5****18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终7401号 |
案号 | (2018)粤0306执123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判决: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18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人民币921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10464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19839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55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3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42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352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536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算,以上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15元,保全费人民4427.64元,共计人民币16042.64元,由原告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60.76元,被告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498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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