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卫医罚[2021]005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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