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卫医罚[2021]005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