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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8]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树新街13号1栋首层1110房的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是一间医疗机构,其发布的店堂广告及宣传册涉及医疗内容,涉嫌擅自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是一间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树新街13号1栋首层1110房从事口腔门诊部经营活动,为患者提供种植牙及牙科相关诊疗。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自2017年2月1日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店外招牌、店堂广告及宣传册发布医疗广告,截至2017年4月19日被我局查处为止,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未取得《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共印制了250本宣传册金额为1162.5元,制作的店外招牌金额为1080元,店堂广告金额为200元。因当事人没有设立经营账册,因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擅自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费用为2442.5元。2.当事人在店外招牌广告中宣称当事人是“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指定德语口腔服务机构”,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其口腔诊所是被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指定的服务机构。该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造,属于虚假广告。3.当事人通过《柏德口腔》宣传册对外宣传公司及产品,在宣传册第7页写有“国际最先进的All-on-4种植技术”的内容,在宣传册第12页写有“德国顶级牙科诊疗设备”的内容。4.当事人在店堂内宣传“美国HIOSSEN种植系统”的广告中含有“首创钛金属熔结技术,97.5%种植修复成功率,骨愈合增速50%以上”内容,宣传“诺贝尔种植系统”的广告中含有“种植牙家族中举世公认的先导者,世界种植体最长使用寿命保持者”内容。当事人未在广告中表明数据出处,也无法提供有效论证材料证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5.当事人在《柏德口腔》宣传册及店堂广告中,利用演员黄锦棠、陈坚雄、苏志丹,运动员杜锋、于汉超等知名人士宣传其“德系精密种植系统”服务的效果,为当事人产品做推荐、证明。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相符;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1张;3.对当事人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5份、《柏德口腔》宣传册1份、宣传册内页复印件6张、店外招牌照片2张、店堂广告照片7张;4.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快客复印店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快客复印店出具的费用单据5张、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快客复印店出具的证明2份。2018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704050000605-0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1.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擅自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6100元罚款。2.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有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2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