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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962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5民初259号
    案号 (2020)皖0225执1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息及罚息2953266.23元,支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5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支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支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二、若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在1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工业园的房产(房地权证:无房字第0301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8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在9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卞纪平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4663CC越野车G24504MATIC汽油型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省蓝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卞纪平、焦长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安徽省蓝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卞纪平、焦长秀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66元,减半收取77033元,由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蓝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卞纪平、焦长秀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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