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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卞纪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962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47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1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人民币5706396.68元及垫款利息603436.48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15年6月8日起,以应当归还的5906396.68元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7日至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以应还本金5806396.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2015年11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应还本金5706396.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安徽省蓝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卞纪平、焦长秀对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650元,由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卞纪平、焦长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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