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动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恢9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兆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18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9日,利息为1184837.51元,后续利息对逾期本金按年利率9.68625%计算,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64号德兴花园步行街A幢二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888359号)、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64号德兴花园步行街A栋三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888360号)、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64号德兴花园步行街A栋四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888361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邓建辉、深圳天佶集团天佶有限公司、宋俊杰对被告东莞市兆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627.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62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119.59元,由被告东莞市兆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建辉、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杰共同负担15650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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