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俊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31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1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截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埂借款本金8100万元,利息1639万元;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利息按年息24%计至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本息,被告沙利凯、梁希鹏、宋俊杰、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44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2万元,共569125元由上述七被告共同负担,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李埂支付,原告李埂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44125元由法院退回; 五、如上述七被告未能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双方当事人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以上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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