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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俊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1****1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70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6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绿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37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绿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惠州市绿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本诉受理费为50300元、保全费5000元,收取反诉受理费49390元,合计10469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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