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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增林罚决字〔2021〕第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2022年3月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3.4公顷(34000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108元/平方米×30900平方米×2+68元/平方米×3100平方米×2=709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5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