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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8179****635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854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同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牌制作费1367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3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同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牌制作费205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20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亮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同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40元,由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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