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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绵游)安监罚〔2018〕B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决定机关 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