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绵游)安监罚〔2018〕B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04 |
决定机关 | 绵阳市游仙区应急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