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沙照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6535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7320号 |
案号 | (2018)苏0684执1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兵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李兵。 二、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兵借款期内的利息人民币180万元(计算至2012年7月3日),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李兵。 三、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兵逾期利息(自2012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5日,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李兵。 四、第三人沙照禾自愿对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协议第一、二、三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本案之债务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沙照禾强制执行,同时实际逾期之日起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沙照禾一并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6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沙照禾负担,由被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沙照禾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李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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