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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9****0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2844号
    案号 (2021)粤03执6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对本院(2018)粤0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温州维肯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维肯公司追偿。 二、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本案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 三、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7076.3元,由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负担。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人民币1237076.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237076.3元,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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