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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9****0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553号
    案号 (2021)粤03执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亿元、利息15324581.12元、复利396602.67元,并以21532458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的标准,自2017年6月6日起支付罚息及复利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志成、潘小燕就上述债务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志成、潘小燕代偿后,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向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736.71元(已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公告费4750元,共计1305486.71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11189.56元,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成、潘小燕承担1294297.15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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