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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9****0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初1588号
    案号 (2018)粤03执1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19-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通凯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亿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志成、陈万红对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志成、陈万红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通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6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1720元,由原告通凯公司承担1002元,被告盈方公司、陈志成、陈万红共同承担570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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