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中三角执罚字〔2021〕16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0 |
决定机关 |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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