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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06****4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21民初4521号
    案号 (2019)湘0121执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李彪与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的《<中茂城>商品房内部认筹协议书》; 二、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彪认筹诚意金22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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