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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34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8月6日、8月21日、10月16日、10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水玻璃生产,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2t/h燃气锅炉1台、12t溶解罐3个、冷却罐2个、水玻璃储存罐4个、管道输送系统1套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五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36项“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