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1****5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2385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8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费5.2万元; 三、被告张之鹏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张慧芳在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6850万股权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负担2924元,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张之鹏、张慧芳负担2502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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