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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507****8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2民初5980号
    案号 (2019)苏1282执2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154.8元并承担保全担保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财产保全费922元,由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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