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农罚字[2017]第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华瑞饲料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7年8月10日我机关对你(单位)兽药产品批次是170319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规格5毫升/支,5支/盒,形态液态,生产厂家:上海公谊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兽药产品中杂质色谱峰面积大于规定范围,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系劣兽药。我机关已于9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抽样结果通知书,你(单位)决定不复检。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3 |
决定机关 | 区农业局(区农办、区林水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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