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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56****01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3430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恢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300000元,截止至2015年6月7日的利息516494.98元,共计人民币11816494.98元及2015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2014(抵押小)-00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严文忠、龚爱凤对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天津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期不能给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可以与被告庄方炫、陈奕协议以被告庄方炫、陈奕提供的抵押物即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1101号、110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数额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超过最高额抵押数额的部分归庄方炫、陈奕所有,不足最高额抵押数额的部分由被告庄方炫、陈奕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文忠、龚爱凤、庄方炫、陈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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