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2****58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5597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47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9994926.02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39649.1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志华、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向被告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98元,减半收取1219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99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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