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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2****58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3819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6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7935400元、罚息复利506020.7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793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并赔偿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20万元。二、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志华对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7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由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本院,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志华负连带清偿责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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