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2****58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3158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49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967900元。三、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烨源实业有限公司、孙志华对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640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烨源实业有限公司、孙志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本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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