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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6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又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规定,建议依法不予罚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丰晨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