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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消)行罚决字〔202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松阳县皇朝商务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46号的松阳县皇朝商务宾馆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松阳县皇朝商务宾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松阳县皇朝商务宾馆营业场所停止营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帐号:835101040013481502001)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缴款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松阳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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