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松卫公罚[2016]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松阳县皇朝商务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单位依法查明:该宾馆存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伍佰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松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地址:松阳县环城西路95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9 |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局 |
| 法定代表人 | 徐建林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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