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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8187****34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281民初1733号
    案号 (2020)豫1281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义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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