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喀市市监恰所处【2017】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伪造产地、冒用公司名称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决定机关 |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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