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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喀市市监恰所处【2017】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产地、冒用公司名称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6
    决定机关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