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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凤)行罚决字[2020]008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余姚市甬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10日下午,凤山派出所民警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余姚市甬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员工俞**自2020年3月初上班至今一直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余姚市甬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直未将员工俞**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0年4月12日余姚市公安局决定给予余姚市甬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余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2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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