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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614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3民初2869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1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5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73713元及担保费7000元。双方同意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前全部还清上述款项给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具体还款方案如下: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713元;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每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给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余款207000元于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 二、如果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还款的,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则放弃向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全部的利息;如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还款的,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则有权就尚余的货款总额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须按实际未支付货款本金全额的10%支付违约金以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3日之间的利息123634.17元支付给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18276元,减半收取9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38元,由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岳阳市嘉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前径行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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