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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0〕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海曙南天宾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17号的宁波市海曙南天宾馆部分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未保持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海曙南天宾馆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拿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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