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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130927MA****XX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6237号
    案号 (2021)粤03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1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71,271.97元及利息(利息以271,271.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对张健上述债务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8元,财产保全费2009元,以上合计7777元,由张健、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共同负担7343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被上诉人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负担,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的57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6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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